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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职工实际工资缴纳社保费 用人单位应补足工伤待遇差额
吴某应聘到一锰业公司工作,该公司按照地区职工平均工资2231元(吴某的实际工资为4226.28元)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一天,吴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经认定为工伤,等级为九级伤残。吴某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079元。后吴某将锰业公司起诉至法yuan,要求其补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部分。
锰业公司认为,已为吴某参加工伤保险,吴某也得到了相关待遇,不同意支付差额。
法yuan认为,锰业公司只按地区职工平均工资2231元申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和伤残鉴定结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当按照本人的实际工资(4226.28元×9个月)计算,共为38036.52元。锰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以职工的实际劳动报酬总额为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因该公司未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致使吴某未能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降低。因此,应当按照吴某的实际工资标准计算工伤待遇,对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缴费工资支付后的差额由用人单位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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